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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3-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国函〔2013〕59号

    执行日期:2013-05-18

    效力级别:宪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会泽古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云政发〔201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会泽县历史悠久,遗存丰富,街区集中成片,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整,历史地位突出。

  二、你省及会泽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古城风貌,注重古城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会泽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3.05.18,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