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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常政发[1999]87号

    执行日期:1999-08-03

    效力级别:宪法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常政发[1999]87号

  颁布日期:1999-08-03

  执行日期:1999-08-03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重大意义的认识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制度。贯彻实施好行政复议法,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复议法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诸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和充实,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它的贯彻实施,将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一是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规定了以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为主的制度,因此,由政府特别是市、各所辖市、区政府复议的案件数量将大幅度上升;二是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出现问题,被确认为违法,将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政府的形象;三是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和及时的原则,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复议人员的素质及办案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包括公文运转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四是对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影响,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一是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前的“三讲” 活动对(用学习中心组、领导干部学法日等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了解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一般干部要在此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学习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特别是执法活动的实际,讲究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走过场。二是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以及法制宣传栏、公益广告等宣传舆论阵地,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三是要精心组织好行政复议法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前,要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培训。要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地加以运用。各所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好本地区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市政府各部门、各所辖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苏政发(1999)60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市级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应视本部门工作实际,选调精兵强将予以加强和充实。要保证每个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要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市政府明确,行政复议人员可参照有关同类部门规定享受办案津贴。有关经费、津贴的具体确定办法,待由省财政厅会省政府法制局研究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如出现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无行政复议经费和无办案条件等情况,致使行政复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地方或部门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复议审查的范围,因此今后各级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制发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不得与上位法律规范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现行的这类文件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不合法的规定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 1日前完成,清理结果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尽快建立健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行政复议有关文书运转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作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下大力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转变观念,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禁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更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复议机关,重点要监督检查复议机构、人员、工作条件是否健全、落实,是否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统计制度;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有对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或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员予以改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首先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对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政府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基本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凡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一定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其次,要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市政府重申,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备案,不履行报送义务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积极推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又要防止对法定职责的懈怠和对违法行为的放纵。第四,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的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各地、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在贯彻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8月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