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保监发[2004]59号
执行日期:2004-06-0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6个,其中取消22个,下放管理层级4个,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即日起移交保监局审批。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有关项目,移交保监局审批。 三、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附件1执行。中国保监会正在就审批项目取消后项目如何管理进行研究,具体措施另行下发。 四、中国保监会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决定、通知等文件,与国发[2004]16号文件不符的,以国发[2004]16号文件为准。 五、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略)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06.03,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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