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津审改办发[2003]2号
执行日期:2003-05-13
效力级别:宪法
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津审改办发[2003]2号 颁布日期:2003-05-13 执行日期:2003-05-13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津审改办发[2003]1号)的部署,现就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清理的单位包括市政府各委、局、直属部门和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可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为清理阶段,按照《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要求,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原保留的、漏报的及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这项工作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二步为汇总阶段,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在将本部门审批项目汇总造册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附后),并把填写好的《登记表》和《汇总表》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步为确认阶段,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与各部门协商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全部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要求 1、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根据审批内容、审批处室和审批对象等构成要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既不能把多项审批合而为一,也不能把一项审批分解拆开。 2、认真填写表格。此次表格填写的内容要作为市政府最终确定保留审批事项的依据。各部门要仔细研究《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和《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涉及的每一项内容,逐项认真填写,并按照要求上报。对于把握不准的地方,要及时与市审改办研究沟通。 3、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这项工作的负责同志要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内容、统计数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不按规定填报或填报不实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李涛、胡安莉、马晓航、于泳、郝华、王萌 联系电话: 23326605、23326603、23128594 传真号码: 23128594 附件: 1.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 2.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3.填表说明 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3:填 表 说 明 (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 1.本表用于登记各部门实施的和由各部门设定但由其他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每项审批须单独填写一张《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并编上序号。 2.党中央文件含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国务院文件含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的文件根据其文号确定类别,以“中发××号”名义下发的列入党中央文件,以“国发××号”名义下发的列入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以上述方式确定其类别。市委文件含市委办公厅文件,市政府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根据其文号确定类别,以“津党发××号”名义下发的列入市委文件,以“津政发××号”名义下发的列入市政府文件;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以上述方式确定其类别。我市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的文件列入其他。 3.“审批项目”是指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4.“审批部门”后须填写具体负责实施的内设处室或其他机构名称;如由所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行使审批职能,须填写所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名称。 5.“审批时限”是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时间,如“七个工作日内”、“三十日内”等;没有时间限制的,填写“无”。 6.“审批对象”按照“企业”、“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分类,在相应的类型后打“√”。 7.由本部门单独审批的,在“单独审批”后打“√”;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在“联合审批”后注明所有的相关部门。 8.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很难作出统一的分类,经对现有的审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大致可分为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四种类型。本表所列“审批”系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申请人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不一定获得批准:“审核”系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核准”系指根据事先规定的一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系指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对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可归入“其他”。 9.项目如有收费,在“收费情况”后注明收费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不收费则填写“无”。 10.经过一段时间,如半年、一年或数年须进行审查或检验的项目在“有无审检”后注明审检的间隔时间;没有审检的填“无”。 11.审批项目如由法律设定,则在“法律”后打“√”;如由其他法律文件设定,则在相应依据后打“√”;如由多项依据设定,则逐项打“√”。同时,要在“具体规定”下注明所有依据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1.此表以《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为基础,用于汇总涉及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2.表中空格均填写相应的数据。 3.设定依据的效力按表中排序由高至低。为避免重复计算,如一项审批有多个设定依据,以效力最高的设定依据进行统计。 4.分类处理各种方式的含义与《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相同。 5.“收费数”填写分类处理项目中有收费的项目数量。 6.项6=项1+项2+项3+项4+项5;栏N=栏A+栏B+栏C+栏D+栏E+栏F+栏G+栏H+栏I+栏J+栏K+栏L+栏M. (三)表中填写不下可附页。 (四)两张表格均须由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3.05.13,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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