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1-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建法[2001]29号
执行日期:2001-02-0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立法计划 (一)拟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 1、城市规划法(修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城市排水条例 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修改) (二)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论证的行政法规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2、物业管理条例 (三)拟调研、起草、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1、住宅法 2、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 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改) 4、城市绿化条例(修改) 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四)拟制定的部门规章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4、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5、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6、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7、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8、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0、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 1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12、外商投资工程设计机构及中外合作项目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 13、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 14、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 (五)拟修改的部门规章 1、内容拟作重大调整的部门规章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按照《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对现有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二、执法检查计划 2001年执法检查应当紧紧围绕着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一)规范建筑市场的情况 主要检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是否已经职能分离、监督与服务是否分开;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是否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作;是否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是否建立了专业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同时组织专家在全国范围内抽查一些重点工程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是否依法设立住房委员会,管理中心是否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独立运作;住房公积金是否与其他住房资金实行分帐核算,管理中心是否建立职工个人明细帐以及规范化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情况,个人住房贷款的制度建立和进展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措施,购买国债的操作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建设部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1.02.08,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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