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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鄂政办

    颁布日期:2005-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鄂政办电[2005]60号

    执行日期:2005-04-30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行政许可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积极开展学习与培训,认真清理行政许可的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建立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相关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国家和省政府业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还存在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已建立了"窗口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办公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已建立了行政许可的听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财政。

  二、组织领导

  《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抓好落实。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一)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同时完成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督促检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地本部门自查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5年6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自查报告、查阅案卷和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行政相对人、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组织好这次检查,把这次检查作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改善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把这次检查作为再次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过程。要注意深入群众,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并借这次检查的机会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自查,着眼于解决《行政许可法》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5.04.30,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