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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办字[2002]58号

    执行日期:2002-10-09

    效力级别:宪法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办字[2002]58号

  颁布日期:2002-10-09

  执行日期:2002-10-09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秩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制止“三乱”行为,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省、市政府2002年法制工作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贯彻执行情况及执法社会效果,对我市执法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及存在问题,研究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制,使法制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通过这次检查有效制止“三乱”,打击其它执法犯法行为,促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

  二、检查内容

  1、《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市政府第10、11、12、13号令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3、罚没款物、收费(含保证金)等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有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4、是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任务,个人收入是否与完成经济指标挂钩;

  5、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办理了罚没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是否配戴上岗证件;行政处罚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案卷管理和罚没票据及收入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复议决定是否恰当,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是否合法合理;有无“三乱”现象;

  6、执法人员是否熟悉相关业务及有关法规,是否发生过执法犯法和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三、检查范围及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活动的范围,包括上至市直部门和县直部门,下至基层所(站)。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10月20日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搞好自查工作,并把自查情况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自10月21日开始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审查帐册、实物,审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卷,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接此通知后,在安排好自查的同时,要做好准备迎接市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至少要对5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执法监督检查与法制服务相结合,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搞好法制服务,在法制服务中搞好执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好的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要指导并督促整改 .对于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检查完毕,向市政府写出报告。

  五、组织实施

  为搞好本次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市政府成立了以王宝军副市长为组长的衡水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负责本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各县市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复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协调和领导。

  市检查组将分组赴市直和各县市区进行抽查,请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二○○二年十月九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