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粤民民[2003]31号
执行日期:2003-04-30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有效地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及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对上述非法民间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财产;其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民间组织违法行为: (一)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二)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后没有按规定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擅自开展涉外活动或接受涉外捐赠的。 (四)业务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对民间组织的上述违法行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民间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要符合如下规范: (一)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管辖权限、操作程序按照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种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行政处罚法》执行。 (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和处罚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的公文,统一使用省民政厅印制的《民政(民间组织)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见附件)。 四、建立有效机制,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 (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地级市要力争组建民间组织专职执法队伍,提高执法的权威性。暂时没有执法队伍的应确保民间组织管理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行任务时应出具行政执法许可证且须有两人以上。 (二)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紧密联系业务主管单位及公安、安全、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预警、预案监督制度,尽快形成齐抓共管,快速反应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及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制。 (三)要注意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将查处信息公开,并对违法民间组织和非法民间组织的行为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四)要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市一级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的信息要每季度向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一次,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一些重大的政治性较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要先报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再行查处。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省民政厅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3.04.30,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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