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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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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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颁布单位: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颁布日期:1981-09-03 执行日期:1981-09-03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九月三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举行了第一次常务干事会,会上着重研究了当前如何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问题。现将当前我国经济立法的情况和会上提出的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简要报告如下。 (一)近几年来经济立法工作有较大的进展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和加强,经济立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据国务院各经济部门中五十一个部门的不完全统计,从一九七七年以来,共颁发了各种经济法规二百多个。其中: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或批准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森林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广东经济特区条例》等六个; 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有《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七十多个;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等一百六十多个。 当前,国务院各部门已起草了一批重要的经济法规,正在征求意见或送审,据统计有五十多个。其中,由人大常委法委会组织国家经委等部门联合起草的有国营工厂法和经济合同法;由国务院各部门起草的有计划法、统计法、矿产资源法、土地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商标法、石油法、航道法、公路交通法、城市规划法、专利法、银行法、保险法等。 国务院各部门准备草拟或开始草拟的经济法规还有五十多个,如国营农场法、渔业法、邮电法、基本建设法、价格法、商业法、港口法、航空法、计量法、预算法等。 此外,还有三十多个过去颁发的法规正在修定中。 经济法规,是国家用来保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工具。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正确运用经济立法,对于保障调整任务的顺利实现和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六十年代初期,遵照党中央、毛主席关于各行各业都要搞条例的指示精神,曾制定了农业六十条、工业七十条、科学十四条、手工业三十五条、财政六条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办法,对当时的经济调整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近一年来,针好经济生活中一些同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控制物价上涨、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以及对促进联合、保护竞争、节约能源等,都很快收到了效果。 (二)当前经济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是经济立法不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际工作来看都比较薄弱。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经济部门工作的许多同志,不太熟悉或不很了解经济法规;而搞法律工作的同志,多数没有从事过经济法规的研究,也不很熟悉经济工作。当前有些部门或单位,对经济法规的作用还不了解,不善于运用经济法规来指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制订和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还排不上议事日程。 二是经济立法工作跟不上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的需要。前一段进行的一些经济改革,方向、路子是正确的,取得了明显效果,经济生活开始活起来了。但由于对可能出现的和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采取立法的手段加以约束和管理,有些地方出了一点毛病。而这些毛病,只要有关的经济立法跟上去,加强行政干预,是不难解决的。经济立法搞好了,还将有利于保护、巩固、发展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此外,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也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利解决。 三是经济立法缺乏全面规划,缺乏对有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平衡。现在有些法规,存在相互矛盾、互不衔接的现象。过去颁布的法规,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但还在那几沿用,没有及时修理和修订。 四是国务院各经济部门的法律机构多数还没有建立;有的建立了但不健全,力量比较薄弱,不能很好开展工作。 五是经济立法的专业人材相当缺少。 六是经济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作得很不够,经济法方面的文献、书籍、参考资料也十分缺少。有些经济法规虽然颁布了,但没有得到很好执行,那种“以言代法”、以“土政策”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急需抓紧解决, 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更好的为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各级领导要进一步重视经济立法工作,把它放到议事日程上来。各部门、各地区都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具体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经济立法工作中的问题。 2、当前经济立法的重点,应首先围绕经济调整和改革制定一批急需的经济法规,以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防止可能产生的一些弊病。国务院各经济部门正在草拟的一批比较重要的经济法规,需抓紧进行。 3、经济立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一下子定为法律不成熟的,可以先搞条例、办法、规定试行草案等作为过渡,经过实践的检验,再行修改、补充;其中一些重要的,成熟后再报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上升为法律。 经济立法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基本法和各行、各业、各方面的单行法规可以同时进行草拟。单行法规搞起来比较容易,又是当前急需,起草好了可以先颁布施行,为基本法的制定打好基础。 4、建立和加强国务院各经济部门的法律机构,充实人员。经济立法涉及面广,极为复杂。大量的经济法规。要依靠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去草拟或修订。经济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也要依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去解决,并不断地总结、积累经验。因此,建议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尽快建立和健全法律机构。 此外,有条件的法学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也可考虑设立一些面向社会的经济法顾问处,为需要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 5、加强经济立法的全面规划、协调平衡和组织指导工作。各种经济法规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并要尽可能成龙配套。鉴于大量经济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和批准颁发和,因此拟请国务院加强对制定经济法规工作的领导,具体办法是: (一)国务院各综合部、委的法律机构,应负责对本部、委主管行业的经济法规尽可能进行协调和平衡; (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国务院系统制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研究、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平衡。 6、加强经济法规执行的监督和仲裁工作。 对于经济纠纷及经济违法案件,必须及时、严肃地依法予以解决或处理。为此,建议检察院和法院健全和加强各级经济检察机构和经济审判庭,把这方面的工作抓起来。关于是否需要和如何建立经济仲裁机构的问题,拟请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方案。 7、加强经济方面的坐标培养。为了适应经济立法工作的需要,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速培养经济立法的专门人材。一是选调一些经济工作干部,参加经济立法工作,逐步掌握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现有政法、经济和综合性的大专院校开设经济法专业或课程以及开办夜大学、函授、训练班等办法,培养经济立法、司法方面的专业人员,三是组织一部分法学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与经济部门的同志结合,一起参加经济立法工作。此外,学过法律专业,而目前学非所用,又有可能归队的,要安排归队。 8、加强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做好经济立法的经验交流和总结工作。一是请面向全国的各大报刊有计划地、经常地进行经济法规的宣传,普及这方面的知识,介绍经济立法的情况和经验,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二是有计划地出版一批介绍国内外经济立法情况和知识的小丛书,以普及这方面的教育,并为各部门制订经济法规时提供参考。 以上报告当否,请予请示。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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