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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计办价格[2003]240号

    执行日期:2003-03-1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任务非常繁重。为保证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经研究,决定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统一为标明“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字样和执法编号的“胸徽”及标明“价格检查”字样的“臂章”。“胸徽”和“臂章”分别佩戴于蓝色西服的左胸和左臂。“胸徽”的号码与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号码一致(见附件一)。“臂章”的式样见附件二。

  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做到规范整洁、仪容端庄、举止大方,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价格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为开创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一、胸徽(略)

  二、臂章(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3.03.12,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