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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日期:2003-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质检锅函[2003]80号

    执行日期:2003-11-2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现予以公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

  二、程序图(略)

  三、具体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颁发许可证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后,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单位交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要求申请单位更改或者补充。

  (三)受理(或者不受理)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许可不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受理通知书),由许可办公室转交申请单位,并附一份《特种设备许可工作情况信息反馈表》(以下简称信息反馈表)。

  (四)进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提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只采取型式试验取得许可(以下简称型式许可)的,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承担型式试验的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许可的,在完成所有产品的型式试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许可办公室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六)约请鉴定评审

  除型式许可外,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既需要型式试验又需要鉴定评审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在受理后可直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试制产品需要通过产品鉴定的,应当先通过产品鉴定。产品试制(设备试安装)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在试制(试安装)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验。通过鉴定评审的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在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送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八)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锅炉局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交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备案表)(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许可不许可(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许可或不备案通知书)。

  四、时间规定

  (一)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并及时报许可办公室。

  (二)许可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在15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或不受理通知书返回申请单位。

  (三)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约请的时间安排实地鉴定评审,实际评审时间与约请时间相差一般应当不超过3个月。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

  (六)许可办公室在接到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报告后,锅炉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者不许可(备案)通知书。

  五、申诉

  (一)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二)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备案)通知书,许可证(备案表)后,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许可证(备案表)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提起诉讼。

  (三)对许可工作中的问题,申请单位可通过信息反馈表或者其它方式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六、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工作程序,除不进行型式试验外,其它相关要求按本工作程序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3.11.28,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