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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足府办发[2004]47号

    执行日期:2004-04-19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大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大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我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一)组织领导

  1、领导重视,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日常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2、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3、有法制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合法;

  2、委托执法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委托执法手续依法执法。

  (三)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有效,严禁使用已经停止或废止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四)执法程序

  1、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较为原则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且便民的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中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

  4、执法人员应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5、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

  6、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执行罚缴分离原则。

  (五)执法监督

  1、规范性文件做到严格审查把关并按照《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足府办发[2004]2号)文规定执行;

  2、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4、自觉接受人大、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其它规定。

  (六)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1、依法按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及其它材料,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应诉并严格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行政赔偿事宜。

  (七)制度建设

  1、《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执法资格培训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举报、控告制度》、《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委托执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执法队伍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来抓,并贯穿于实行责任制的全过程,积极开展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必须依法查处,并清除出执法队伍。

  三、考核方法

  1、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县委、政府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分值在政务环境建设总分中分配。

  2、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办,法制办再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县人大法工委、监察局、目标办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并结合日常考评打分后送目标办进行综合目标统分。

  3、对连续3年考核排前后三位的部门及主要领导以县委、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

  四、加强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运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04.19,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