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大足县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足府发[2004]57号
执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建立健全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足县政府信用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本县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组织实施的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决策的实施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问题; (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的事项。 第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 对需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民意调查,实施机关应当明确具体的调查对象。 第五条 专家咨询和民意调查的组织实施由决策的实施机关负责。 由县政府组织专家咨询和民意调查的,县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家咨询团由精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权威资深专业人士组成。咨询团成员由县科委负责考察,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县政府统一颁发聘书。 民意调查对象按职业、年龄、性别、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等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人数每次原则上确定在200人左右。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一般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信函咨询等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民意调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调查、典型和全面调查相结合,以问卷为主,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为辅的调查形式。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程序 1、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2、根据事项内容明确具体的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3、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4、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咨询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县的发展实际; (3)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5、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告县政府。 (二)民意调查程序 1、根据确定的事项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 2、抽选调查区域、单位,确定调查对象; 3、采取抽中单位组织发放问卷和调查员深入居民户中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填写调查问卷; 4、对返回的问卷进行审核汇总; 5、根据汇总结果,写出综合调查报告报县政府。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综合性决策论证调查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专题性决策在20日内完成,明确了具体时限的,以明确的时限为准。 第十条 对民意调查的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专家咨询团成员或民意调查组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数据、相关文件等不提供方便的; (二)故意对专家咨询团成员或民意调查组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调查结果的情况汇报。并可根据决策需要,邀请专家咨询团成员和民意调查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 第十三条 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后,未通过专家和群众认可的重大事项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和调查费在科三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咨询团成员,县政府每年将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足县人民政府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10.0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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