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
颁布日期:2003-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延州政办函[2003]38号
执行日期:2003-06-26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此,国务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全面传达、贯彻、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全面而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依法行政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依法行政 目前,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发展已到了关键时期,诸多方面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所以,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方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要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监督和支持本地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要按照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方、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建设任务(包括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保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认真贯彻执行“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尽快地全面清退;对胡作非为、欺压群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坚决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党和政府的威信不受损害。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都要自觉地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要改进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措施和手段,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把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切实做到有错必纠。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充分发挥这两项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3]74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 1、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2、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含有国家已经取消项目是否已经提出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是否还有继续保留项目; 3、是否存在越权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问题; 4、是否存在违法转移行政审批权的问题; 5、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6、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公开,有关规定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法定程序办理; 7、行政审批是否还有暗箱操作的情况;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是否做到“一个窗口”对外;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收费是否有合法、明确的收费标准,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1、是否存在越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问题; 2、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人员是否取得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3、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向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出示了《收费员证》以及收费依据,并填写《收费登记卡》; 4、是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5、是否向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告知如对收费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是否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7、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有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四)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范围 全州各行政执法机关,重点是药品监督、国土资源、教育、建设等部门。 三、检查方式 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将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入企业、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受理相对人举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执法卷宗等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步骤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6月26日至7月21日)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出部署,制订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查结果于7月28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 (二)检查和验收阶段(7月31日至8月31日) 州人民政府将对行政处罚、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总结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意义,把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本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深入到被检查单位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查处。 (三)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3.06.26,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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