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建法[2004]230号
执行日期:2004-12-26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2005年是建设部机关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启动年。2005年度建设部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水平,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0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努力在工作理念上有新发展,在管理方式上有新突破,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新举措,在狠抓落实方面有新成效,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设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光焘同志为组长、志峰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各司司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 2、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司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司局同志学习《纲要》,使机关干部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年度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实到位。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3、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立法计划。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出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做好《城乡规划法》修改、协调和论证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建筑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 4、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法规草案,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建立有关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分析说明制度,使建设立法充分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5、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完成工程防火、铁路工程、有色冶金建设工程、电力工程四部分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和编制。围绕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完成《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加快城乡规划类、城镇建设类标准规范的编制进度,扩大标准规范的覆盖面。同时推进标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6、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总结推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经验。 7、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制度,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8、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活动的监管。鼓励和引导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编制任务,保证村镇规划成果质量。 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9、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在40个大中城市基本建立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的长效机制,为科学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10、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继续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和拆迁规模,控制需求释放节奏,指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中低档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比例,改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 11、贯彻实施《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业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依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形成规范有序的担保人市场。 12、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研究历史形成的住宅改为非住宅等房屋拆迁涉及的补偿政策。加强对拆迁中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中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 13、贯彻《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组织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制定业务考核等办法,推进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依法强化归集工作,完善个人贷款办法,简化手续,改进服务,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14、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和户型标准,推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要。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探索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等相关机制,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15、完善房地产领域信用档案系统和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信用档案的覆盖面,将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结果载入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布,以发挥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16、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17、起草《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18、改变行政审批方式,集中办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资质申请受理,组织资质审查,审查后的登记整理,审核后的公告、发证,以及企业更名、资质变更等。 19、对现有资质标准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进行调整,解决目前各类资质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合理调整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全面推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实现工程设计企业最低市场准入;调整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简化部分技术指标,合并部分专业类别,使之更加符合建筑市场发展的要求。 20、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诚信标准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 六、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2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监督工作,解决不同部门、不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不统一、工作模式不统一、人员素质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制定《关于提高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若干意见》,探索新形势下的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方式。 22、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行为和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工作程序等,使施工图审查制度真正发挥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作用。 23、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在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要与现行的集镇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已有机构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现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延伸至村镇建设管理中。 24、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针对质量安全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的责任。 25、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实施意见,严格建筑市场安全准入的管理,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范围、主体、对象、程序、条件以及法律责任。 26、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三类人员”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统一部署,抓紧抓好“三类人员”的培训,落实“三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危险作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7、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政府网,进一步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落实,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以及企业公示制度,将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企业不良记录与资质年检挂钩,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挂钩,定期公布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七、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28、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特许经营操作指南,抓好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 29、起草《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城镇燃气资质管理规定》。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燃气行业技术和安全标准体系。 30、制定城市基础设施评价体系,指导城市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31、建立环境卫生体系,完善对垃圾处理市场准入制度和环卫事业单位转制的配套政策。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政府对环卫技术市场、服务质量、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32、组织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编制纲要,强化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指导作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偿制度。 33、组织国家水质中心对全国重点城市的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的研究。组织编制《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4、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及其再生水利用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研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督查与指导体系。 35、起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相应标准。建立注册风景园林师制度,完善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和相关的技术规范。 36、指导并督促各地按规定期限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强对跨省区域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协调工作。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严格限制核心景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建立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系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定期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监测。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7、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所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调整,明确有关项目实施条件、期限的规定。落实改变管理方式项目的后续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8、严格执行《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提高审批效率。 39、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制定队伍执法守则,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 4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和抽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41、完善考核评议机制,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过错的范围、责任人的确定、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追究机构和追究程序。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相结合。 42、总结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经验,探索适合建设行业特点的执法责任制的模式。把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较好、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的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建设部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对这些重点联系单位在执法责任制中某一方面的突出经验进行总结提高,按照工程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等行业划分,每一行业推出一套执法责任制的示范模式,在全国同行业进行推广。 九、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43、改进和完善信访登记、统计制度,组成信访调研组,研究解决信访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内部通报。严格执行《建设部门做好初次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办法》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的通知》,加强地方信访接待,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化解工作,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4、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的若干规定》,从制度上遏制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45、全面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落实拆迁办事公开、拆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听证、行政申请强制拆迁听证、拆迁计划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查处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建立拆迁违规违法案件处理责任制,预防和化解因拆迁问题诱发的社会矛盾。 建设部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12.26,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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