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7-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恩施州政发〔2017〕2号
执行日期:2017-02-04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健全决策机制 第六章 实现政务公开 第七章 强化监督问责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九章 规范公文办理 第十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一章 严明纪律作风 第十二章 树立廉洁政风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州委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州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全国先进自治州,确保与全国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州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勤政为民,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 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州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开州境期间,受州长委托,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七、副州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州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副州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州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履职。 八、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常务副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 九、州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州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十、州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完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十八、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州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扩大立法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州政府制定。 州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十一、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备案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办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后评估,定期进行清理并公开清理结果。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健全决策机制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 二十七、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现政务公开 二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九、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回应、处置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做到不被动、不失声、不缺位。 三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便民服务。 第七章 强化监督问责 三十三、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实行州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主动接待群众来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省长信箱”交办件和“州长信箱”的办理工作,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八、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州政府对各部门和县市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加强政务督查。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 州政府组成人员及州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督促检查,认真办理各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建立限时反馈制度,对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按规定时限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结果运用,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四十、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 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情况。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列席,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的领导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恩施军分区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同志参会。 四十三、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由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副州长、秘书长出席。 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和贯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州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州政府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及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州政府部门、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恩施军分区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会。 四十四、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州长、副州长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州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州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州政府工作部门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四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批准召开。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州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州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州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州长批印。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通过州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四十七、州政府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会务,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州政府领导。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凡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按《会议活动办理规范》办理;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县市政府领导参加,按照“分工对口”原则安排;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州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州领导出席。全州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办理 四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湖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五十、各地、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以及拟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州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五十一、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州长签署。 五十二、以州政府名义发文,“州政发”“州政文”“州政规”,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任”由州长签发;“州政函”“州政电”一般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州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办函”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办电”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政府情况通报”印发州长、副州长讲话的,一般应经州长、副州长本人审定,也可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通报其他情况的,由秘书长签发。“政府督查通报”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签发,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发。 五十三、州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四、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否则不予受理。 五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需报州政府审批方可行文的,经批准后冠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由部门行文。 五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严肃财经纪律 五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重大支出事项、大额资金安排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自觉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建设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 五十八、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按批复方案执行。申请使用年度预算未分解到具体使用部门的支农、科技、旅游、卫生和计生等专项资金,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州长审核、常务副州长审批;其他未分解下达的专项资金,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常务副州长审批,其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他未作预算安排的支出,需要调整或追加预算经费的,一律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十九、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已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按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流程、审批权限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新增投资项目或超年度预算安排的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对外投资项目,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十、严格预备费管理。州级预备费专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抢险等难以预见的支出,动用预备费由常务副州长、州长共同签批。 六十一、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和经州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向非本级预算单位办理借款。确需使用财政短期借款的部门,必须向州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所有借款事项需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十二、严格政府债务管理。除上级政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上级政府新增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外,未经批准,州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六十三、严格政府性资产管理。州政府各部门通过出售、转让、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房屋和土地资产,或利用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州政府审批;各部门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州政府审批;各部门出租出借资产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 严明纪律作风 六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六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和维护州委的领导。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或口头向州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州政府同意。 六十六、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对不及时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六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州长与常务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州长离开州境出差或休假,须报州委同意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报批;副州长、秘书长离开州境出差或休假,应报州长同意并向州委报备;副州长、秘书长在恩施城区外、州境内活动,应报告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的活动安排应告知州政府办公室。副州长、秘书长外出期间,如遇分工负责或分管领域内工作有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按AB角互补工作制度主动协调其他领导办理或向州长报告安排其他领导办理。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经分管副州长同意后报州长批准,并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外出,须报州长批准,并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州政府领导、州政府各部门和县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六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落实24小时政务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七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习实效,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七十一、州政府领导同志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允许超标准接待;基层单位负责同志不得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游览。 七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的务实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事风。州政府领导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确需发贺信(贺电)、题词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须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三、州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邀请州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州政府书面请示,由州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十二章 树立廉洁政风 七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州委实施细则,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四讲四有”。 七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党组(党委)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督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要落实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加强检查、指导、督办。 七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禁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不得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 七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和管理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九、州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恩施州人民政府2012年1月16日印发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恩施州政规〔2012〕1号)同时废止。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02.04,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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