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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审批办等部门关于推进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连政发[2002]27号

    执行日期:2002-02-22

    效力级别:宪法

批转市审批办等部门关于推进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文号: 连政发[2002]27号

  颁布日期:2002-02-22

  执行日期:2002-02-22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审批办、监察局、法制办、体改办、编办拟定的《关于推进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会议和《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3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环境。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严密、审批效率显著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

  (二)合理原则。行政审批的设定、保留和取消,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凡是通过市场机制或者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应坚决放开,不再审批。

  (三)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办理;每一项审批项目均要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未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的审批机关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监督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等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二、审批项目清理的依据、标准和范围

  (一)清理依据。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才可以予以保留。根据国务院部门文件、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建议。省政府部门文件和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无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这一要求,逐条对照,提出每项审批项目的清理意见。

  (二)清理标准。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分为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其他等五类进行。“审批”系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申请人即使符合条件,也不一定获得批准:“审核”系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核准”系指根据事先规定的一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系指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对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可归入“其他”。

  (三)清理的范围。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第一轮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各部门要在省政府两次印发的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方案(苏政发[2000]151号、苏政发[2001]2号)、市政府《连云港市保留取消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目录》(连政发[2000]137号)和机构改革赋予的职能要求范围内认真清理省下放的项目、第一轮改革保留的项目、机构改革中划转及取消的项目等。第一轮改革中未清理出来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未参加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目前有审批项目的,此次如不进行清理,其审批项目将不予认可。

  三、实施步骤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方面,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时间步骤上应与全市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协调一致。

  (一)组织项目清理工作培训。由市审批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市本级有审批项目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清理方式培训,明确任务和要求。这项工作拟在2月下旬完成。

  (二)部门填写登记表、统计表。各部门要对涉及本部门的所有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填报有关登记表、统计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审批办。这项工作拟在3月15日前完成。

  (三)研究确定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市审批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报的有关统计表、登记表中提出的审批项目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审批项目,报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这项工作拟在4月20日前完成。

  (四)公布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市审批办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审批项目目录,报请市领导研究决定。最终确定保留的审批项目,除国家明确不能公开的外,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拟在5月上旬完成。

  (五)制定完善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具体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条件,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制定并公布实施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实行审监分离,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要制定出上半年保留的审批项目进中心的日程表,并报送市审批办。这项工作拟在5月底前完成。

  (六)安排审批项目进审批中心办理。除了改变审批地点就不能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项目外,其他所有审批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审批中心办理。这项工作拟在6月底完成。

  四、工作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把其作为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要求,做到认识统一、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各部门党委(组)要认真研究这项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明确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改革的实施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上下协同运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进行沟通,注意汲取省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国务院和省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该取消的取消,不得搞变相保留。

  (三)既要大刀阔斧削减审批项目,又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部门要弱化权力意识,坚决精减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做到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严格实行直接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申报办理制、明确答复制、扎口收费制“六办制”。对重大项目实行“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一条龙联合审批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组织纪律。任何部门都不得瞒报、虚报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设定新的审批项目。市审批办、监察局、法制办、体改办、编办要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清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该进审批中心而未进中心的,审批监督机制不健全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审批办

  市监察局

  市法制办

  市体改办

  市编办

  二○○二年二月六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