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9-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法发[1999]4号
执行日期:1999-03-10
效力级别: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1999]4号 颁布日期:1999-03-10 执行日期:1999-03-10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了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1999年审判工作任务,巩固和发展去年全国法院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切实解决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在全国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对于提高司法水平,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去年集中教育整顿表明,在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少数案件的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超审限办案,诉讼文书不规范等情况。裁判不公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批评法院工作的一个焦点。为了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问题。通过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增强大局意识,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严肃执法,既要重视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重视严格执行程序法;增强质量意识,树立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效率意识,加快办案进度,使审判工作规范操作,高效有序。总之,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就是要强化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取得实效。 二、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基本内容 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条主线,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 实体裁判公正。审判案件必须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正确公平,社会效果好。为此,要严把事实关,通过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具体、明确,既不扩大,也不缩小;严把证据关,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做到准确无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严把适用法律关,确定诉讼主体、案件性质、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正确。合议庭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全面负责。少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要对裁判结果负责。要杜绝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判案件发生。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当地审判案件质量标准规范。 办案程序合法。审判案件必须做到全面执行程序法,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切实执行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辩论等诉讼原则和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审判期限的规定;在民事调解中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认真执行程序法,保证正确适用实体法,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规范。要严格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严肃的法律性和严谨的科学性,做到叙述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具体充分,论证说理透彻有力,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同时,还应当做到层次清楚,用词恰当,语言精炼。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注重社会效果。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站在政治的高度,处理好每一件案件,使裁判结果获得好的社会评价,将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所发挥的作用作为评判审判工作的标准。 三、开展“审判质量年”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把开展这一活动当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开展这一活动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有部署、有检查,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法院要普遍动员,深入发动,使全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明确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意义、基本要求、具体措施和应当收到的效果。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真抓实干,不搞形式主义,杜绝虚假现象。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社会宣传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目的、意义、做法。要宣传在这一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典型人物的事迹,以弘扬正气,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办案的形象,扩大这一活动的社会效果。特别优秀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宣传报道。 (四)认真组织检查。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力量,对本院审结的部分案件进行自查;第四季度,以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组织审判骨干,对所辖法院审结的部分案件进行评查;最高人民法院将对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抽查。对自查、评查、抽查中发现的错判案件要及时依法纠正。对违法审判、违反审判纪律的人要严肃查处。 在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中,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所反映的具体案件,应当作为自查、评查、检查的重点,依法认真、妥善处理。 (五)做好总结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在年底前要对“审判质量年”活动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办案质量好、庭审水平高、制作裁判文书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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