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6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法研字第19号
执行日期:1961-08-03
效力级别: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号: 法研字第19号 颁布日期:1961-08-03 执行日期:1961-08-03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61年5月19日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的请示信,答复如下: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参加陪审。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陪审制度在实际上已经没有执行了。这是不对的,必须坚决纠正。如果你省各地法院也存在这种现象,希望你院督促所属各地人民法院进行一次检查,切实加以整顿。对于依法应该实行陪审的案件,必须依法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保证他们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切实纠正任何不尊重人民陪审员的现象。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信请示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的问题。自从1958年大跃进以来,我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都改变过去轮值陪审的办法,广泛地根据需要实行了就地邀请陪审。因此,几年来人民陪审员没有实行按时选举,原来选出的陪审员都已逾期很久,而且由于几年来人事变动很大,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为数已经不多。根据实践的经验,就地邀请陪审的好处很多,因此,是否还需要进行选举?因为陪审员的问题涉及面很大,我们不能肯定,特请示你院,请予批复。 1961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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