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法发[2005]9号
执行日期:2005-06-10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落实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肖扬院长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专项整改活动深入开展并真正取得实效,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正确认识专项整改活动和先进性教育活动及其他工作的关系问题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入整改提高阶段的时候,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这次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改活动,其意义深远而重大。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这次专项整改既是先进性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又是在先进性教育之后,继续巩固教育成果的重要措施。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在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之后,要立即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专项整改活动上来。首先,要把注意力由先进性教育活动转移到专项整改活动上来。各级法院的党组不仅要抓好业务工作,而且首先要抓好先进性教育和整改活动;其次,专项整改措施要和先进性教育措施保持连续性;第三,要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机构和专项整改活动领导机构之间的衔接和过渡;最后,要在专项整改活动中保持和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深入展开。 专项整改活动和法院其他工作是良性互动的。要正确处理好专项整改活动与审判、改革、队伍建设的关系,保证工作、整改两不误。通过专项整改,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司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二、关于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解决思想障碍问题 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要针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重点解决两种思想障碍:一是厌倦松懈情绪。部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为“教育活动年年搞,搞来搞去一个样”,因而具有厌倦松懈情绪。产生这种情绪的主要原因是对队伍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在目前法院干部队伍内部确实还存在一定问题的情况下,只有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才能取得进展。所以,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既是中央要求的基础性建设,也是法院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和长期任务。二是克服畏难情绪。当前法院工作十分繁重,专项整改活动使工学矛盾更加突出,部分同志因此产生畏难情绪。我们要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整改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通过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夯实思想基础,明确努力方向,有利于更加高效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此外,一些同志甚至领导干部对解决法院当前存在的问题信心不足,也是产生畏难情绪的原因。应当看到,当前法院工作中确实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但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体制机制的改革加以解决。我们要增强信心,坚定决心。但解决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每次活动有可能仅仅解决某些主要问题,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然而抓与不抓完全不同,每次活动的开展特别是长效机制的建立,必将促进和推动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时间安排问题 中央政法委要求,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为期半年左右,分集中整改、健全制度、培训考核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用大约两个月的时间。按照中央的统一安排,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到6月底或者7月初基本结束。在此之前,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提高阶段和专项整改活动的集中整改阶段可以同时进行,同步展开。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要集中精力进行专项整改的健全制度和培训考核阶段工作。这两个环节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各地法院要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妥善做出安排。整个专项整改活动要在10月底前基本结束。进入11月份以后,将进行检查验收。 中央政法委还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候,推行规范化建设,把执法司法工作全面纳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时,一定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特别是在建立健全制度方面。各项制度的建设要突出规范性、稳定性、延伸性,不但要适合当前的工作实际,也要充分考虑法院工作未来的发展。 四、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组织领导问题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由地方党委特别是党委政法委部署和组织,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严格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好整改活动。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负有指导责任。为此,上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下级人民法院专项整改活动,特别是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方面,要给予大力的指导和支持。高、中级法院的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联系一个基层法院,抓一项具体工作规范。 关于法院内部的组织实施问题,最高法院提出“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政治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确定政治部门组织实施,是由先进性教育活动引申出来的。如果当地政法委统一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组织落实,要按照政法委的部署开展工作;如果政法委没有硬性要求,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政治部门组织落实,主要是提出总体工作思路,收集、整理、归纳有关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以及进行培训考核等。因为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重点环节是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所以涉及业务方面的规章规范,主要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即要建立业务上由审判庭负责、队伍建设上政治部门负责的格局。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业务部门将另行提出。 五、关于加强制度建设问题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加强规范性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确保司法权力正确有效行使。所以,一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已有的制度,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补充的尽快补充;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从而逐步形成三项机制:一是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二是竞争有序、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机制;三是纪律严明、富有成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1.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制。要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遵守程序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就案件结案率、调解率、平均审限、二审维持率、改判发回率、上访申诉率、再审改判率等制定出具体的控制标准和管理规划。 2.规范审判方式。要以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重点,制定便民、利民的制度措施,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制度化。具体包括规范审前程序,完善庭前证据展示、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规范再审制度等。 3.规范执行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实行执行公开制度,规范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离制度,规范执行方式、严格执行强制措施和执行期限以及落实先执行后收费制度等。 加强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要通过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工作任务、设定管理目标、健全考核评价等机制,使干部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并实现量化和具体化。 2.建立竞争、公开、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选任条件,细化推荐提名、干部考察、讨论决定程序,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 3.完善干部监督体系。要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措施,努力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 六、关于培训考核问题 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按照全体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好练兵培训活动”。根据中政委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要把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作为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完成培训任务,增长才干、提高本领。练兵活动可以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例如,可以采取“制度上墙”、庭审观摩学习、法律知识竞赛、法官演讲比赛、法律文书评比等形式。培训结束时,应当组织考试考核。三次培训考核都不合格的,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司法资格。 七、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检查验收问题 专项整改活动三个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从11月份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派出检查组,采取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法院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专项整改活动真正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制定检验专项整改活动成效的具体标准。总体要求是,通过专项整改,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明显转变,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形象有新的提升。检查内容包含:1.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情况;2.审限内结案的比例、审判案件的调解率、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率情况;3.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4.涉诉信访和解决涉诉信访的具体措施、行动以及效果;5.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查处情况和薄弱环节的加强情况;6.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法官作风的反映情况,等等。 检查验收可以采取业务指标测评讲评、抽查具体案件、走访当事人、向群众发放满意度评议表等多种方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补课。 八、关于加强对专项整改活动的宣传报道问题 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专项整改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以提升法院形象,推进专项整改活动良性开展,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宣传报道要紧紧围绕整改活动的目的、意义和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住整改力度大、效果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典型;要大力宣传各级法院在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中推出的各项举措和采取的实际行动,及时反映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要大力宣传各级法院开展整改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评价;要大力宣传规范司法行为的先进典型,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宣传报道要以正面宣传为主,从有利于促进专项整改工作,有利于维护和树立形象出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突出主旋律。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5.06.10,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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