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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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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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颁布单位: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01-04 执行日期:2005-01-04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根据《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及城市数字化基础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城市规划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编制和报批各类分区规划、专项(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审查、报批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县(市)所在地的城关镇总体规划。 (四)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通过近期建设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衔接,参与制订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及规划。 (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等)的建设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审批。 (八)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各县(市)规划编制工作,建立依法规范的规划审批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的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等工作。 (十二)负责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规划的新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收集、整理有关基础资料,管理专业档案。对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十四)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收取有关行政规费,并依法管理。 (十五)负责局机关、直属机构和二级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宣传教育及其他工作。 (十六)负责局系统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领导各分局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设置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人事科 (三)综合科(行政审批科) (四)规划编制科(挂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 (五)用地规划管理科 (六)工程规划管理科 (七)法规监督管理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总数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正科7名,副科4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不再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四、其他事项 (一)保留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为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襄城区、樊城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襄城、樊城分局人员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成立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鱼梁洲旅游开发区分局,为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开发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鱼梁洲旅游开发区分局各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鱼梁洲旅游开发区分局人员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三)各分局所需人员从襄城、樊城、开发区现有从事城市规划管理的在编在岗人员和市规划局机关超编分流人员中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考试录用工作由市规划管理局商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保留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为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测绘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受市政府委托在本辖区范围开展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核定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人员从局机关财政供养的超编人员中调剂,空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5.01.04,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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