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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当前开展的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行政执法队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管理体制等情况,针对目前行政执法队伍设置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冻结行政执法队伍机构和人员编制。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转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一律不得调入人员、不得突击提干,对不符合规定调入和提拔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我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中央编办批准。 四、各地在试点改革中,要严禁突击花钱、违规转移帐目和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改革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行政执法队伍正常运作,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的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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