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国税发〔1999〕44号
执行日期:1999-03-1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9.03.12,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请先想好问题的具体内容
根据问题寻找合适的专业律师
建议咨询时间为:9点到18点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