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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2011年第9号

    执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手工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单位(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大小写金额等。

  机打发票必填项目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户名等)、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

  50元及以上定额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人和填开日期等。

  为有效辨别发票真伪,付款人可在取得发票时向开票方提供本单位(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便于在“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及时查询归集本单位收受发票的情况(含单张发票开具金额、分月累计金额等)。

  五、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当主动开具发票。

  六、发票开具币种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具发票时,除海运业可用外币、人民币同时表示外,其余均用人民币表示。确需标明外币金额的,可在备注栏内写明。

  七、发票专用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号)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刻章时采用字号名;无字号的,命名为:××县(市)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但无字号的纳税人命名为:××县(市)临时经营户××。

  (四)在全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符合套印发票专用章条件的,可由总公司申请套印统一的发票专用章。各地分支机构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八、个别票种适用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可供银行、邮政等纳税人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等费用时开具使用。开具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等。

  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十、发票开具期限问题

  统一发票领购后180日内、具名发票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后360日内仍未开具的,纳税人应分别于领购180日和360日后30日内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

  尚未开具的发票在重新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范围内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超出范围的,应予缴销。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期限问题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网络发票推广应用问题

  (一)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纳税人条件,决定是否应用网络发票外,其余按规定领购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领购使用网络发票。

  (二)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租汽车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暂不纳入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纳税人现使用以上方式开具发票的,应至少每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一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在已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自然淘汰后转为使用网络发票。

  特此公告。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2.01.0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