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6-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财会〔2006〕7号
执行日期:2006-03-0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二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6.03.02,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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