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国办发明电[1993]30号
执行日期:1993-12-31
效力级别:宪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三次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今后房改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并反复强调在出售公有住房时要防止低价售房。最近,发现有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影响很不好。为制止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促进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一律暂停出售公房。凡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击出售公房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 对已出售的公房要进行清理。凡出售公房价格低于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办理产权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手续;对因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提出与国务院有关政策衔接的办法,妥善处理。 三、切实加强出售公房款的管理。现已出售公房的收入,要在原单位立即冻结,听候处理,不得动用。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对出售公有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1994年1月底前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3.12.3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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