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3-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青政办发〔2013〕11号
执行日期:2013-03-3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做好社会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确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二)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用地供应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以及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区、市政府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和供应 (三)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年内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65万套,启动危旧房改造1.7万户。各区、市要抓紧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9月底前开工建设。加快形成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量,年内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9000套。继续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抓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四)创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和改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经营和管理机制,建立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以保基本、全覆盖为目标,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从以保障户籍家庭为主逐步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扩展。适应被保障家庭的实际需求,调整租售保障结构,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逐步实现由产权型向租赁型的转变。2013年年底前,各区、市要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突出规划统筹,强化质量监管。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城市功能定位、城镇化发展和居民住房需求等实际,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空间布局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储备利用规划,建立项目土地储备库。要结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在地铁、轻轨沿线集中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储备或预留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要合理安排布局,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方案环节,做好户型设计审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购物等生活配套设施,确保被保障家庭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 (六)加强分配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地税等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联合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扩展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各区、市要建立日常巡查、举报核查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三、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应 (七)继续增加住房用地供应。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住房用地平均供应量,达到1350公顷以上,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供应总量的70%,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八)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将土地出让价款缴纳与土地成交溢价率挂钩,随交易价格上涨提高出让价款首付款比例,缩短付款时间,溢价率在50%(含50%)以下的,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作为首付款,2个月内缴纳全款;溢价率在50%以上的,1个月内缴纳全额出让价款。做好高价地预研判,对在出让过程中可能出现过度竞争的房地产用地,探索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等多种竞价方式组织出让。 (九)努力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商品住房项目用地,规划部门要加快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指标;国土部门要加快推进土地前期开发、供地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纳入出让合同管理;对已经供地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应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加快审批规划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套型建筑面积。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中小套型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十)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的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内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动工开发、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前30日内,书面申报延迟原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土部门核实情况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四、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十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有关规定,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限购住房类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自申办《住房情况证明》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向其售房。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 (十二)房管、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住房限购资格审核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并暂停其商品房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资质;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十四)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件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政策规定。税务、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信息、预售款收据等监管,准确核算房地产收入、成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深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秩序,减少和避免“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预售许可审批。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的商品房项目,要启动约谈机制,对拒不接受房管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继续加强房地产项目售前监管,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对串通、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购房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房管部门应依法取消其销售代理备案资格,工商部门应依法查处。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 (十六)强化房地产交易市场信用管理。研究建立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要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房管、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房地产管理法 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复议法全文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3.03.3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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