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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法释[1998]2号

    执行日期:1998-02-1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2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可否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的请示》(京高法[1997]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8.02.12,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