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沈某和张某都是离异人士,后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6年登记结婚。张某和前夫育有一子小张,故在张某再婚之后,张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小张搬进了沈某的家中。在沈某和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沈某和张某一同抚养小张成长,并在小张考入大学之后为小张举办升学宴。2019年,沈某和张某发生婚变,二人突发矛盾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沈某离婚,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某却向法院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是要求张某退还其为小张支付的学杂费等各项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和小张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对于沈某要求退还小张学杂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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