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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执行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9:04:38 浏览量:253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和普通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是两个独立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因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错误而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无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执行吗?


  【案情回放】


  张三申请执行甲公司、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三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李四表示其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出庭答辩,未被允许。且李四申请鉴定当时设立甲公司的材料中的“李四”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证实文件中“李四”的签名均不是出自李四的笔迹。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对设立甲公司撤销登记的决定,李四在拿到撤销决定后也曾与仲裁委联系,仲裁委不愿自行纠错。如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等从而影响其生活。经法院释法,李四明确表示不要求撤销原仲裁裁决书,仅需对涉及其权益的执行部分不予执行即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甲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故其主体资格自始未成立,但仲裁裁决仍然以甲公司为主体,确认其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成立,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应对涉及甲公司的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未对该不予执行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提醒】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因裁决书查明事实部分错误而不予执行的,目前在法律适用上尚属空白。应适用最相类似的相关商事仲裁的规则,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并给予当事人执行异议复议权利作为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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