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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2:26:32 浏览量:279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案情回放】顾某(男)与赵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顾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8年1月,顾某与赵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顾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案情回放】

某(男)与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81月,顾某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律师提醒】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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