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监护权 > 老人精神伤残,子女起诉为哪般?

【律师提醒】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每一个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我们在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时,应当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苛责!

【案件回放】


江爷爷在老伴离世之后,一人居住在家中,虽然在外务工的儿子经常来看望江爷爷,但是江爷爷仍然难捱忧思,精神状况每况愈下。随着江爷爷的年龄的增长,江爷爷患上脑梗塞性痴呆,于是江爷爷的儿子小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江爷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江举证证明了自己父亲的病情,表明父亲江爷爷因疾病困扰,无法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江爷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小江为江爷爷的监护人。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本案中,江爷爷随着年龄的增长患上脑梗塞性痴呆,导致江爷爷在日常生活中无法自理,社会功能受损,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故江爷爷的儿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认定江爷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江举证证明了江爷爷的病情严重影响其社会功能且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江爷爷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小江为其监护人。


律师提醒】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每一个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我们在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时,应当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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