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亲属之间的转账并不一定都属于无偿赠与,若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被告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案件回放】
曹某和孙某结婚之后,二人计划在市区内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孙某找到曹某的母亲,表示二人计划购房,于是曹某的母亲转账给孙某二十万元作购房首付款。后孙某办理完购房手续,将该房屋登记下自己一个人的名下。不久之后,二人的婚姻发生变故,后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曹某的母亲得知二人离婚后,要求孙某归还购房款项,孙某拒绝,后被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表示该款项是曹某的母亲自愿赠与并非借款。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曹某母亲的诉讼请求,判决孙某返还原告二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曹某的母亲转账给孙某二十万元作为购房的首付款,后孙某办理完购房手续,但在办理产权证时并未将曹某登记为房屋共同权利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曹某母亲转款的行为是赠与,故将涉案二十万元认定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且涉案房屋在孙某一人名下,故孙某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亲属之间的转账并不一定都属于无偿赠与,若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被告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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