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公司的证照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即使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也不能在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的证照进行扣留!
【案件回放】
甲公司在发起设立的过程中,各发起人约定该公司成立后由李某作为该公司的董事,并授权李某办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然而李某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之后,并未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以及合同章、财务章等相关证件扣留,并未按照约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将上述证件返还给公司。甲公司认为李某此行为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故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上述证件。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返还甲公司相关证件材料。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与公司的其他发起人相约由其办理该公司工商登记,然而李某在使用公司相关证据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将甲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私自扣留,故李某将公司相关证件扣留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甲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故李某的扣留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权利,依法应当返还,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公司的证照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即使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也不能在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的证照进行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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