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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通行相邻便利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5:35:35 浏览量:396

【案件回放】原告王某和被告贺某均系某村村民。1981年,原告建造了所涉房屋,并在房屋的南墙开设了出入门,原告亦可通过房屋东面的老屋出入。2010年,因房屋西首的村道路进行了改造,成为了村主要道路,为方便出入,原告将房屋的南门封闭,在房屋西首开设了大门,用于出入通行。在原告房屋西大门开好2年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在挨着原告房屋西墙处砌了花坛(长约11.5米,宽约1.6米),造成原告的西大门无法打开,阻...

案件回放

原告王某和被告贺均系村村民。1981年,原告建造了所涉房屋,并在房屋的南墙开设了出入门,原告亦可通过房屋东面的老屋出入。2010年,因房屋西首的村道路进行了改造,成为了村主要道路,为方便出入,原告将房屋的南门封闭,在房屋西首开设了大门,用于出入通行。在原告房屋西大门开好2年后,被告村民委员会在挨着原告房屋西墙处砌了花坛(长约11.5米,宽约1.6米),造成原告的西大门无法打开,阻碍了原告的通行。2019年7月,原告从涉案房屋中搬出,至今未居住。2020年7、8月份,被告贺在原告房屋西门前被告海墩村民委员会所砌的花坛上堆放了涉案砖块。现原告以二被告所砌的花坛和堆放的砖块影响其通行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根据被告村民委员会2020年7月27日出具的证明,因村道路建设,被告贺一块自留地的一部分土地被村集体用作道路路基,村集体则将位于原告房屋西首的花坛(长约11.5米,宽约1.6米)对调给被告贺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律师提醒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各自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应当接受必要的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在村建造的房屋,其合法物权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村民委员会在原告房屋西首大门的出口处砌了花坛,阻塞了原告房屋的西大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妨碍了原告的通行权,故原告要求拆除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理,被告贺堆放的砖块亦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亦应拆除。对于其他部分的花坛,因未影响到原告的通行,对原告要求拆除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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