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甲先后担任某县建设规划局副局长,某县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竣工备案、平面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878万元,将其中的20万元分给其亲友,实际获得人...
【案件回放】
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甲先后担任某县建设规划局副局长,某县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竣工备案、平面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878万元,将其中的20万元分给其亲友,实际获得人民币180.878万元。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综合全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甲上缴的违法所得一百九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某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律师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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