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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邻关系需注重绿色原则【案件回放】丁甲与丁乙耕种的土地位于某镇前楼村村庄南约10米南北道路及排水沟两侧,其中丁甲耕种的土地2.60亩位于南北道路的西侧,丁乙耕种的土地1.80亩位于南北道路的东侧。道路宽约5米,排水沟宽约2米。2001年春,丁甲在其耕种土地的西地边栽植一行杨树,丁乙在其耕种土地长8.50米的东地边栽植了一行杨树计34棵,现树高约20米。2017年年初,丁甲将其栽种的...

处理相邻关系需注重绿色原则 

【案件回放】

丁甲与丁乙耕种的土地位于镇前楼村村庄南约10米南北道路及排水沟两侧,其中丁甲耕种的土地2.60亩位于南北道路的西侧,丁乙耕种的土地1.80亩位于南北道路的东侧。道路宽约5米,排水沟宽约2米。2001年春,丁甲在其耕种土地的西地边栽植一行杨树,丁乙在其耕种土地长8.50米的东地边栽植了一行杨树计34棵,现树高约20米。2017年年初,丁甲将其栽种的杨树砍伐。丁甲要求丁乙砍伐杨树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丁乙赔偿其责任田的农作物损3000元。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本案中,丁甲在其经营的耕地上种植农作物,要求保障其农作物生长应有的充足日照,是土地经营权人合法行使和保障权益的必要内容。同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田地间种植树木的行为并不违法,丁甲和丁乙在各自承包经营的田地间种植树木,对丁乙而言,其在自己经营的耕地上种植树木也是合法行使其权利。因树木的种植区域以及树木生长,局部农田必然会因树木树冠的遮挡而受到影响,双方的耕地相邻,导致双方行使合法权益的空间有所重叠,造成了本案的冲突。

另外,侵权行为是法律对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否定性评价,而丁乙在其承包田地中种树是在当地政策允许范围内行使的合法土地经营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侵权行为的“非法性”要求。其次,丁乙拒绝砍伐树木的消极行为是基于其合法种植行为,从主观上,没有侵害丁甲权益的过错,丁乙种植的树木和丁甲种植的树木分布在道路两旁,在丁甲砍掉树木后,丁乙没有砍伐树木的消极不作为,不能过于苛责其注意义务,不宜认定其存在过失。再者,丁甲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丁乙拒伐树木的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 

 

 

 

 

 

【律师提醒】

一般而言,请求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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