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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不可被当作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8:51:22 浏览量:234

案件回放:原告任某欠被告王某父亲番茄款1960元,2019年2月4日原告任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王某(账号62×××79)打款1000元,2019年3月17日原告任某通过河套农商行向被告王某(账号62×××04)分两次打款960元,合计打款1960元。被告王某在河套农商行的这张卡不常用,也无短信提示,所以被告王某误以为原告没有将其欠的960元番茄款偿还,于是被告要求原告偿还下欠的960元。原告任...

案件回放

原告任欠被告王父亲番茄款1960元,2019年2月4日原告任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王(账号62×××79)打款1000元,2019年3月17日原告任通过河套农商行向被告王(账号62×××04)分两次打款960元,合计打款1960元。被告王在河套农商行的这张卡不常用,也无短信提示,所以被告王误以为原告没有将其欠的960元番茄款偿还,于是被告要求原告偿还下欠的960元。原告任以为被告未收到款,于是就拿两袋葵花籽种到被告父亲家,用二袋葵花籽种抵顶欠被告王父亲的960元,但被告王父亲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原告强行将种子留在了被告父亲家。原告任打款在前,送葵花种子在后。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律师提醒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与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以及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欠被告王父亲的番茄款960元已经付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60元,因被告王在河套农商行的卡不常用,且该张卡是其父亲向原告提供的,由于被告王不常用,也无短信提示,所以被告王误以为原告没有偿还欠其父亲的960元番茄款。被告通知原告没有收到款,于是原告就拿两袋葵花籽种到被告父亲家,准备用这两袋葵花籽种抵顶其欠被告父亲960元的番茄款,但被告王的父亲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就强行将两袋葵花籽种留在了被告王父亲家,该事实有与原告同去的王石柱佐证。因双方未达成合意。则不能认定原告留在被告父亲家的葵花籽种偿还了原告欠被告960元的番茄款。原告向王打款960元是偿还其欠被告王父亲的番茄款,且原告给被告王父亲送葵花籽种时被告王父亲已经明确拒绝接收。因此原告给被告打款96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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