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在民事纠纷中,若网约车发生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切勿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虚假陈述,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案件回放】
李某是一位网约车司机,2021年5月的某日,李某驾驶网约车从事运营活动,然而在车辆运营过程中被追尾,此次追尾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肇事司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将车辆送往汽修厂进行维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在其声称的停运期间存在接单记录,即车辆实际停运时间与结算单上时间并不一致。后李某承认自己对车辆维修时间进行虚假陈述,法院遂对其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李某在运营期间发生追尾事故,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李某为了增加赔偿金额,虚报汽车维修时间以获取更高的停运赔偿,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汽车维修时间作了虚假陈述,故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法院遂决定对李某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律师提醒】
在民事纠纷中,若网约车发生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切勿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虚假陈述,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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