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案例相关】
D3××次列车驶入车站的21站台时,不持有当日这次列车车票的杨某,突然由22站台跃下横穿轨道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然而,此时杨某横穿过轨道,正在列车车头前继续向21站台攀爬,但未能成功爬上站台,被列车挤压,虽被及时送医,但最终导致高位截瘫。事故发生后,杨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承担杨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法律观点】
目前运行的列车,不论是高铁、动车还是普通列车,都属于法律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而铁路车站,不论是货运列车车站还是客运列车车站的火车运行区(即站台下),都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属于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也在事故发生后充分尽到送医救治的责任,因此,杨某的受伤不应当由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物对周围的环境和人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人们对它进行了合理的注意,有时也难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管理人需要对此采取足够安全的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责任。但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通常都与社会大众的活动场所相隔绝。如果在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高度危险区域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就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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