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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7:58:17 浏览量:314

【律师提醒】本案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会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如何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示范性的判决,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本案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案件回放】


K公司是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0年12月31日,顾某某、刘某某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就K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K公司、马某某、许某某等22名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2021年3月30日,原告申请追加某会计所等5名被告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其与前述22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受56名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某市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某市法院查明,K公司披露的财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等情况,某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专业机构评估,扣除系统风险后投资者实际损失近24.59亿元。




律师论法】


K公司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某、许某某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某会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均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K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分别在投资者损失的20%、10%及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市法院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本案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会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如何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示范性的判决,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本案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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