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案件回放】2018年8月29日,朱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陆某玲(2004年出生,在校初中生),由北向南行驶至通元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江某锋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致朱某英、陆某玲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锋、朱某英负同等责任,陆某玲无责任。江某锋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后,陆某玲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29日,朱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陆某玲(2004年出生,在校初中生),由北向南行驶至通元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江某锋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致朱某英、陆某玲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锋、朱某英负同等责任,陆某玲无责任。江某锋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后,陆某玲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并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2019年5月17日,司法鉴定所对陆某玲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1.陆某玲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建议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其中2人护理15日,1人护理75日),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2.陆某玲取内固物费用约10000元,取内固定物所需护理以1人15日为宜,营养期限以15日为宜。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陆某玲需要休学一年。陆某玲2019年5月27日,陆某玲诉至本院,要求江某锋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含休学一年损失15000元)。
【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陆某玲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且陆某玲尚有二次手术需要进行,事故的发生肯定使得陆某玲的学业受到影响,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原告需要休学一年,并为其办理了休学的手续,陆某玲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损失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陆某玲主张误学损失并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财产损 失范畴。
【律师提醒】
作为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和治疗,实际治疗加上医嘱休息的时间长达四个多月,必然会影响学业,在学生课业压力较重的当下,一旦需要长期休养必然跟不上教学进度,学校为学生办理休学符合学校规章制度和客观实际。因此休学期间产生的相应支出属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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