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2日11时30分许,在微山县宇佳物流公司院内,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叉车装卸货物,因操作不当将正在工作的郭言涛挤伤,后郭言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微山县XXX投案。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
案件回放: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2日11时30分许,在微山县宇佳物流公司院内,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叉车装卸货物,因操作不当将正在工作的郭言涛挤伤,后郭言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微山县XXX投案。
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某出具谅解书。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已经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张某某电子档案、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2.证人聂某的证言、郭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叉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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