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 金钱纠纷造成人命大祸!

【案件回放】2021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其本人家中,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吴某(郭某前妻,殁年57岁)发生争执,持菜刀多次砍击吴某头面部、颈部、肩部及双上肢等部位,造成吴某右侧椎动脉横断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郭某作案后以触电方式欲自杀未果。后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于2021年7月12日0时被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菜刀、手机等物证,手机通话记录、病历材...

案件回放

2021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郭在北京市昌平区其本人家中,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吴某(郭前妻,殁年57岁)发生争执,持菜刀多次砍击吴某头面部、颈部、肩部及双上肢等部位,造成吴某右侧椎动脉横断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郭作案后以触电方式欲自杀未果。

后被告人郭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于2021年7月12日0时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菜刀、手机等物证,手机通话记录、病历材料等书证,证人步某、曾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物证检验、人身检查等笔录,出警录像、监控录像、手机录像、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为,郭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虽对其实际砍击的刀数表示存疑,但也同时表示自己当时大脑一片空白,且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尸体检验鉴定照片时认可吴某身上的伤都是其造成的。郭当庭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鉴于郭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郭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郭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郭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且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