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3年2月24日20时许,赵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号×××)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某洗浴前,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7mg/100ml。【法律依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案件事实】
2023年2月24日20时许,赵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号×××)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某洗浴前,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7mg/100ml。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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