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后能逃避合同义务吗【简要案情】小李到甲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小李现场全额支付,约定3天后甲店将洗衣机送到约定地点,甲店出具了一份送货单及全额发票一张。但3天后甲店一直未将洗衣机送到指定地点。后该店因消防问题停止营业,经营主体名称变更为乙店。在此期间,小李多次协商送货事宜,乙店均以自己未接手原主体债务关系为由拒绝,小李遂投诉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
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后能逃避合同义务吗
【简要案情】
小李到甲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小李现场全额支付,约定3天后甲店将洗衣机送到约定地点,甲店出具了一份送货单及全额发票一张。但3天后甲店一直未将洗衣机送到指定地点。后该店因消防问题停止营业,经营主体名称变更为乙店。在此期间,小李多次协商送货事宜,乙店均以自己未接手原主体债务关系为由拒绝,小李遂投诉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立即联系乙店开展调查、和解、谈判工作,经调查发现甲店各种基本信息均未发生变化,仅进行了名称变更。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多次联系乙店要求其配合调解,乙店均以自己并非适格主体、无需承担债务关系为由拒绝调解,调解工作被迫终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的“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之公益性职责,依法支持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店只是变更了主体姓名等权利外观,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合同主体,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遂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乙店全额退还小李购货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一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有责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编提醒经营者不要企图通过变更名称逃避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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