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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6日,襄州区××镇××村×组村民丁某3被狗咬伤,在医院治疗后,向人保襄州分公司申报医疗保险。保险员实地调查时,因被告人丁某1等人反映咬伤丁某3的狗并非其自家豢养,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条件拒绝报销医疗费。丁某3之妻张某因此事到丁某1家中理论并向丁某1索要本该报销的医疗费,二人发生争执,张某对丁某1记恨在心。后经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将...

案件回放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6日,襄州区××镇××村×组村民丁某3被狗咬伤,在医院治疗后,向人保襄州分公司申报医疗保险。保险员实地调查时,因被告人丁1等人反映咬伤丁某3的狗并非其自家豢养,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条件拒绝报销医疗费。丁某3之妻张某因此事到丁1家中理论并向丁1索要本该报销的医疗费,二人发生争执,张某对丁1记恨在心。后经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将上述医疗费用报销。此后,为表达对不满,张某多次前往丁1家中索要医疗费,并辱骂丁1

2022年2月27日晚18时许,张某途经被告人丁1家附近,再次对丁1辱骂,丁1持刀从家里出来,对张某说:你不想活了,老子毁你(方言,弄死你的意思),双方遂发生厮打。丁1将张某按倒在地,持刀朝张某的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张某用双臂护头时,左手及右上肢被砍伤。张某被砍后呼喊“救命”,丁1见张某满身是血,没有再继续实施刀砍,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回家清洗掉刀上的血迹,在家门口等候。××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口头传唤丁1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襄阳市襄州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上肢及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丁1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经济损失7万元,张某对丁1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丁1从轻处理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丁某1、丁某2、胡某、王某、丁某3等人的证言;××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机关现场提取、搜查等笔录;张某、胡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襄阳市襄州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丁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丁1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纠纷后,持菜刀连续砍击张某的头部等部位,致张某多处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丁世洪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中止,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丁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丁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丁1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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