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应退休却未退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该怎么办
【简要案情】
小白今年75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所以仍在公司工作。某日于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小白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遂小白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留用的,但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本案中,原告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员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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