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清算义务人杨某、伊某、伊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工商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企业天津市方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拖欠员工工资。若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由股东杨某、伊某、伊某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说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案情回放】
清算义务人杨某、伊某、伊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工商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企业天津市方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拖欠员工工资。若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由股东杨某、伊某、伊某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律师分析】
一般而言,公司在清算注销过程中,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必要处理,实现债权以满足公司利益最大化,清偿债务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分配剩余资产,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办理注销登记的过程中,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就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情况及对外投资清理情况等作出相应的注解。然而,有些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了尽快地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仅仅通过登报公告的形式证明已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而未对明知的债权人进行有效告知,即于公告到期之日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书面承诺善后事宜由全体股东负责,包括债权、债务及公司财产。以上种种行径,均为实现快速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之要求,实则未对公司债权债务作出有效处理。
本案中,清算义务人作出的承诺从字面理解,有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从未拖欠员工工资这一消极行为提供担保之意图,明确表达出若出现拖欠行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应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视为清算义务人就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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