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案例回顾】
胡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于是收养胡小某为养子,但是,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虽然也有人对他们提醒此事,但他们并未放在心上。夫妻俩认为胡小某已是他们的孩子了,无需再通过登记手续来证明。他们的想法对吗?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关系成立与否不能靠主观认定,而应依法办理登记。胡某、刘某与胡小某的收养关系只有登记之后才能成立,该收养关系才可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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